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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返還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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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返還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男女在結婚的時候由男方家給付一定數額的財物給女方家的,一般是定性為結婚彩禮的。這屬於民間結婚習俗,我國在是否給付結婚彩禮上面沒有規定,但卻對彩禮的返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究竟關於返還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返還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彩禮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上述第(二)、(三)項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要是男方家要求女方家返還結婚彩禮的話,需要滿足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否則起訴到法院的,也是不會支援男方家的訴求。當然,進行彩禮的返還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