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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限怎麼算 | 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2W)

大家知道緩刑期限怎麼算嗎?其實這是指緩刑的考驗期,雖然在判刑的時候有機會獲得緩刑,但此時也有一定的考驗期,而不是說就直接不用執行所判的刑罰了。不過這個緩刑的考驗期一般是怎麼計算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緩刑期限怎麼算 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緩刑期限怎麼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適用於以下幾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

3、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旨再危害社會。

其中1和2比較容易理解,3相對來說較複雜,這要有主審法官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各種情節來認定,比如,犯罪情節、悔罪情節、及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等,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法官對過失類犯罪考慮得較多,因為這類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如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傷害罪等,而對故意類犯罪使用的較少,因為這類案件一般刑期較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又較大,但也有些是可以判處緩刑的,比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重傷的;貪汙數額較少的;盜竊的等。因此可以看出是否適用緩刑主要看犯罪行為是否交情,悔罪表現等。

在緩刑考驗期內,需要緩刑人員遵循相應的規定,同時不能再犯新罪,這樣成功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之後,才能視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之後也不能構成累犯。具體緩刑期限怎麼算,要看實際判處的主刑是什麼。其中,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