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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開設賭場罪拘役緩刑可以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2W)

網上開設賭場罪拘役緩刑可以嗎?

賭場害人不淺,導致家破人亡的情況時有發生。在網上開設賭場有專門規定,但網上開設和在現實場地中開設賭場都是違法行為。網上開設賭場罪拘役緩刑可以嗎?刑法中對於緩刑的規定適用於各種刑罰,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犯罪者積極自首和主動立功也有可能獲得緩刑。來看一下緩刑的規定:

一、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 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援、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燬、修改資料、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三、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 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 規定的"開設賭場"。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刑法中緩刑的條件

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由於緩刑制度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監禁刑,當所附條件達到時,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罰的執行。因此,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條件作了限制性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通用緩刑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上述三個法定條件。在刑法規定的上述三個條件中,1、2兩個條件比較容易掌握,司法人員只要依據犯罪人的客觀情況確認即可。條件3被稱為緩刑構成的實質性條件。由於刑法沒有規定具體標準,需要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把握,其中主觀因素較多,操作中的靈活性、隨意性也較大,而且又是緩刑適用中的關鍵內容,因此應當嚴格掌握。從司法實踐看,條件3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犯罪情節主要包括:

犯罪性質,由於緩刑的適用物件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對於性質嚴重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

犯罪主觀方面,對於犯罪的目的、動機惡劣,犯罪主觀惡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適用緩刑,如慣犯、累犯或者歷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犯罪手段和危害後果,對於犯罪手段殘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十分嚴重的罪犯,不宜適用緩刑。

悔罪表現。

主要包括:

認罪態度。認罪態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從內心感到悔悟,並且通過積極坦白與交代而表現出來。

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反映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成為用緩刑的參考因素。

有無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後積極退贓等情節。

3、宣告緩刑

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得出的結論。

符合規定中情形的屬於開設賭場,賭資和參與人數達到一定數量的屬於嚴重的情形。整體量刑從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下不等,並處罰金。若要獲得緩刑,需要達到特定條件,包括原判情況、情節嚴重程度、有無悔罪和社會影響。另外自首、舉報同夥、積極表現、立功等行為也可作為緩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