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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三年以上可以緩刑嗎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同時又符合緩刑條件的才可以被判處緩刑。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情況就不符合判處緩刑的前提條件。
所以,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對是否會被判處緩刑起著基礎作用,同時還要求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才可。
緩刑的條件如下:
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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