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犯罪主體是包括單位犯罪的,單位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的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比如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處拘役,單位也會被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