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二、子女撫養協議包括哪些?
撫養協議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二)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支付方式以及撫養費發生變更的處理辦法;
(三)探視權的規定;
(四)其他約定事項。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的,是可以達成撫養協議的,撫養協議是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的,可以加強其法律效力,而探視權的問題,可以協商,擬一份協議就可以了,雙方簽字後就產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為了更具有法律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