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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4W)

一、被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被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援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二、公開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公開審理,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未滿16週歲)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

我們國家的案子一般是公開審理的,就是說群眾可以旁聽,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無關人員不能旁聽;離婚和商業祕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要求不公開,那無關人員也不能旁聽,即不能公開審理。

三、刑事案件開庭審判的程式

法庭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開展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法庭審判程式。法庭審判大體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製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的證言部分,應當在庭審後交由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證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後,一般應當連續進行審判,但是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勘檢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延期審理原因消失後,合議庭應再行開庭審理。

關於第一審程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自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遇有規定的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如遇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應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建議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可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而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案件的開庭審理之前,原告還有被告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準備,案件一般會公開審理,如果因為原因不能公開審理可以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解釋,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製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