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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如何計算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99K)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如何計算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所以,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一般的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根據第一百五十四和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總共可以申請延長三個月,如果還不能終結的,還可以再申請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重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可能長達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