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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期限不計入的情形有什麼

取保候審 閱讀(3.33W)

偵查羈押期限不計入的情形: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不計入的情形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