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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算偵查羈押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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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算偵查羈押期限嗎?

拘留或逮捕人犯使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但這種羈押畢竟不是刑罰,判決宣告人犯有罪之前畢竟不等於犯人,因此,法律對拘留和逮捕後人犯關押期作了嚴格限制,不允許對人犯超期羈押。判決前對人犯的羈押要求越短越好。

我國《刑法訴訟法》作了下列規定:

對於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為11天。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3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逮捕的,拘留轉為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人犯。

從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時候起到案件偵查終結,其間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最長為5個月。具體規定,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偵查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仍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偵查中羈押期限從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以後,人民檢察院通常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準備起訴和補充偵查的期限與上述期限相同。這就是說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兩個半月。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刑事拘留並不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代表其犯人是已經被下令進行逮捕,只要有檢查院進行審查即可,而刑事拘留並未對犯人下達逮捕,所以刑事拘留不能在偵查羈押的相關期限,而拘留只有11天,偵查羈押可以到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