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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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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條件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准。但須報檢察院備案,並受檢察院監督。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或監視居住。

這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並沒有資格無期限的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在指定的場所當中,偵查也不是隻侷限於公安機關在立案以後沒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這段期間,在抓捕以後還要繼續偵查的,一直到案件的移送完成才代表著偵察機結束。那麼,偵查羈押期限當然也要遵守刑訴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