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方式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
第十六條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日期的計算,應當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個月後對應日期的前一日止,無對應日期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截止日。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起始日應當與延長前偵查羈押期限的截止日連續計算。
二、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有哪些?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三、偵查結束後檢察院審查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根據規定,辦案機關一般應該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7天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如果偵查羈押期限屆滿,辦案機關沒有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不能擅自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這種行為涉嫌超期羈押,超期羈押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