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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羈押的偵查辦案期限是否有限制

刑事訴訟 閱讀(1.51W)

一、未羈押的偵查辦案期限是否有限制?

未羈押的偵查辦案期限是否有限制

未羈押的偵查辦案期限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於偵查羈押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度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移交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知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羈押嫌疑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因為公安機關不可能僅憑受害者的一面之詞就直接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再加上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案發地點等都是不一樣的,所以,法律上沒辦法去限制公安機關的偵查辦案期限,總不能因為到期了公安機關就不調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