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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條款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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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條款具體內容是什麼?

罰金是對於犯罪人是一種強制的、金錢上的懲罰,然後再向國家繳納的一種財產刑。而罰金條款作為合同中的一條規定,一般是針對於一方履約或者一方延長履約而出現的條款。那麼下面小編就帶著大家深入地瞭解一下關於罰金條款的知識吧!

罰金條款(penalty)是指合同中規定如由於一方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約定金額。金額的多少視延誤時間長短而定,並規定最高罰款金額。這一條款的規定一般適用於賣方延長交貨時間或買方延長接貨等情況。它的特點:在合同中先約定賠償金額或賠償的幅度。例如,有的合同規定: “如賣方不能按期交貨,在賣方同意由付款行從議付貨款中扣除罰金的條件下,買方可同意延長交貨。但是因延期交貨的罰金不得超過貨物總金額的5%,罰金每7 天收取0.5%,不足7天按7天計算。如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期交貨,延長10周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要求賣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貨罰金。”罰金的支付,並不能解除賣方的交貨義務。如賣方根本不履行交貨義務,仍要承擔因此而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在訂立罰金條款時,要注意各國的法律對於罰金條款持有不同態度和不同的解釋與規定。法國、德國等國家的法律對合同中的罰金條款是予以承認和保護的,但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等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上則有不同的解釋。例如,在英國的法律中,對合同中訂有固定賠償金額條款,按其情況分為兩種性質:一種是作為預定損害賠償金額(1iquidated damage),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根據估計可能發生違約所造成的損害,事先在合同中規定賠償的百分比。另一種是作為“罰款”,是指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約,對違約一方徵收的罰金。對上述性質的區分是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表示的意思由法官來確定。按照英國法院的主張:如屬預定的損害賠償,不管損失金額的大小,均按合同規定的固定金額判付;反之,如屬“罰金”,對合同規定的固定金額不予承認,而根據受損方提出損失金額的證明另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它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在我國《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罰金”,而規定“違約金”。違約金與罰金是不同性質的兩個概念。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方式,對違約救濟的措施之一。違約方通過支付一定違約金,有時可以終止合同的效力,再不承擔任何義務。罰金是一種督促履行合同的措施,帶有懲罰性質的方法,違約方支付罰金後不能終止合同,必須按規定繼續履行合同。

我國《合同法》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的約定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自由約定,而要受到國家法律的正當干預。這種干預是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或者增加的方法來實施的。違約一方支付違約金並不當然免除繼續履行義務,受害方要求履行合同,而違約方有繼續履行能力的,必須繼續履行。

除上述索賠條款外,根據需要可作其他規定。例如,針對買方不開或遲開信用證,在FOB出口合同中,買方不派或不按時派船等問題,規定賣方有權解除合同或延期交貨,並要求給予損害賠償。對於進口合同,除索賠條款可與商檢條款合併訂立之外,還可以單獨訂立“索賠處理”條款。例如,有的進口合同規定:“如貨物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應由買方負責,同時買方按本合同規定在索賠期限或質量保證期限內提出索賠,賣方在取得買方同意後,按以下方式予以補救:

⑴ 同意買方退貨,將退貨金額以成交的計價貨幣償還買方,並負擔因退貨而發生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商檢費、倉租、碼頭裝卸費以及為保管退貨而發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費用。

⑵ 按照貨物次劣程度、損壞的範圍和買方所遭受的損失,降低貨價。

⑶ 調換有瑕疵的貨物,換貨必須裡外全新並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效能,賣方並負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買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對換貨的質量,賣方仍應按本合同的質量要求規定,保證期為1年。”

由上文關於罰金條款的具體解釋,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一種圍繞著防止違約或者不履行義務而出現的條款。這是為了維護雙方在交易或者簽訂合同中的利益,防止一方出現了不利於另一方的失信行為後,給對方造成了大量的經濟損失,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