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家事糾紛 閱讀(2.72W)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原文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釋義】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之一。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於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項規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製下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二、共同財產的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為共同所有、或為分別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為明晰,發生糾紛時關鍵在於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則除《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財產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本條的規定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後所得財產,還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首先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界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劃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

三、分割共同財產應考慮的因素

原婚姻法對此項規定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障,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優先考慮的因素,將原條文中“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後位置作了調換。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過錯賠償方式分為兩類:一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這是當前審判實踐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有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過錯方以自己的財產向無過錯方作出補償。本法並未採取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在共同財產分割中不考慮引起離婚的個人責任,而是採取離婚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最後,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說明一個問題,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裡要說明的是此項請求權的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喪失勝訴權。

通過本文描述,可以瞭解到,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是有關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詳細解釋,明確了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原則、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共同財產不真實的情況下,另一方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些都對大家正確理解新的法律條文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