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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十六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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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十六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職工在上班的時候,如果企業管理不當,就容易導致安全事故,從而給職工造成人身傷害。這時就涉及到工傷認定的問題,對於工傷認定,我國有專門的法律檔案,即工傷保險條例。裡面詳細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程式及期限等。那麼,工傷認定十六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工傷認定十六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有哪些?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四、哪些情況工傷認定不會被受理?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詳細規定了職工申請工傷的程式、材料、期限及各種注意事項。其中,工傷認定十六條明確,職工故意犯罪的,酗酒導致傷亡的,或者自殺的,不在工傷認定的範疇,職工及家屬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在工傷認定方面同單位有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