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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任意和隨意怎麼認定?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8W)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任意和隨意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的任意和隨意怎麼認定?

1、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衝動,是出於耍威爭霸、取樂發洩、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於其它原因。

2、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容,要麼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麼是基於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其藉故中的“故”。

二、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怎麼判刑要依據行為的定性而言,如果確定為刑事犯罪的,按尋釁滋事罪進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則不需要判刑。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所以致人輕傷,且不是累犯或主犯,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量刑按罪行嚴重程度和輕傷認定程度由檢察院判決。

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的型別最為常見,尋釁滋事的行為導致受害者輕傷,已經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按照尋釁滋事罪進行量刑,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受害者受傷嚴重,且打人者存在多次尋釁滋事的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可以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