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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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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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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和尋釁滋事的區別



  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對尋釁滋事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勞動教養或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是指造成人體的疼痛,一般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毆打他人並造成傷害的,視其傷害的程度(輕微傷、輕傷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或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說,兩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確的,但在辦理案件的實際工作中,對二者行為性質的認定,常常發生較大分歧和爭議。究其原因,是我們辦案人員對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還不夠。為此,筆者結合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實踐,談談二者的法律界限。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遵守的共同準則;而後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二者行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說起意,有的是為了爭奪稱霸的勢力範圍,有的是無理、無故惹是生非尋求精神刺激或為滿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發;而後者,一般是因糾紛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為的表現多種多樣,後者表現的較為單一。具體地說,前者的表現形式有:

(1)因其不軌的行為受到批評、斥責而大打出手;

(2)對互不相識的人在人多擁擠的地方故意製造混亂,橫衝直撞;

(3)兩人或多人糾合在一起竄街掃巷,攔阻車輛;

(4)在公共場所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毀壞佔用公私財物;

(5)在公共場所攔截、追逐他人或者進行辱罵等等。例如,某日孔住⑽庾在他人的指使下持砍刀、鐵棒等凶器,在新民市某村毆打業主戴某、砸壞雞蛋44斤,價值92.4元。辦案單位以尋釁滋事呈報勞動教養。

總之,作為尋釁滋事客觀表觀之一的“隨意毆打他人”,與一般的“毆打他人”行為是有顯著區別的。其要點在於: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毆打物件上、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起因上的隨意性,是指行為人為尋求精神刺激,無事生非,毫無理由或者強以微不足道的瑣事、不能成立的理由為藉口,挑起事端、毆打他人。毆打物件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為人就是為了取樂、發洩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毆打的物件具有不特定性。毆打的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傷害他人致何種程度的明確故意。

綜上所述,毆打顧客尋釁滋事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法律規定根據情節惡劣程度給予入刑或罰金的嚴懲。同時毆打他人與尋釁滋事也是有一定界線上的不同,注意分清兩者的實際範圍,能夠更好地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