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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量刑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4W)

一、尋釁滋事罪量刑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尋釁滋事罪量刑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一)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物件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物件等情節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物件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判刑嗎?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判刑,《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即使沒有口供,如果有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的,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其實大多數的尋釁滋事都是為了發現自己的不滿情緒,國家在發展的過程當中,政府部門可能會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我們不能通過尋釁滋事這種特別消極的方法來對抗。個人尋釁滋事,造成的結果卻是讓這個社會和他人無辜受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