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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隨意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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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隨意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中隨意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中隨意的認定是隨著自己的意願,想怎麼樣就怎麼樣。“隨意”,顧名思義,是指隨著自己的意願,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在司法實踐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屬於“隨意”。這種理解有失偏頗,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純粹意義上的為尋求精神、發洩不良情緒、開心取樂的所謂“流氓”動機越來越少,而是逐漸向滿足自尊動機方向發展。那些因小糾紛、小矛盾而小題大做,行為人更多的是為了滿足自己一種變態的自尊心,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無緣無故,都有其原因和動機,只有準確界定“隨意”,才能正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

尋釁滋事罪最低判六個月,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基礎量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的,最少是判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尋釁滋事必須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然了,如果要按照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的話,首先就是需要情節達到一定的惡劣的程度,其中一種情況就是隨意的毆打他人,這裡的隨意是有一定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