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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侵佔財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治安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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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意侵佔財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治安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隨意侵佔財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治安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隨意侵佔財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隨意侵佔財產造成哪些後果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尋釁滋事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尋釁滋事案件中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尋釁滋事案件中嫌疑人拒不認罪也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包括隨意佔用公私財物,一般隨意佔用公私財物在2000元以上的,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尋釁滋事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代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