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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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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怎麼定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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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怎麼認定

你好,我對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怎麼認定作出以下見解,希望能夠幫到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本文旨在討論第一款中“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一款的認定。

隨意,即任憑自己的意願,行為具有物件的不特定性、時間的即時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動機的藐視法紀性、地點的不分場合性和公開性。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隨意呢?

一是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衝動,是出於耍威爭霸、取樂發洩、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於其它原因。

二是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三是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容,要麼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麼是基於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其藉故中的“故”。

情節惡劣一般應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毆打他人;毆打多人;毆打他人手段殘忍;使用凶器毆打;毆打他人致輕傷;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後果;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等等。在司法實踐中究竟如何認定情節惡劣,還沒有明確的尺度。

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四個因素來認定情節惡劣。

一是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和動機卑劣程度。是否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屢教不改,一貫表現如何,動機的卑劣程度,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是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要審查人數、規模情況,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如何處理行為過程中的附隨情況等等。

三是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損害,最能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間接不良後果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樣也能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惡劣與否的重要因素。

四是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