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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隨意毆打的法律理解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6W)

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法律當中明確地規定了尋釁滋事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同時,我國刑事法律當中也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當然尋釁滋事罪的構成必須要是隨意的毆打他人,而且情節必須要嚴重。很多人都想要清晰的瞭解一下。尋釁滋事隨意毆打的法律理解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隨意毆打的法律理解是怎樣的?

一、尋釁滋事隨意毆打的法律理解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本文旨在討論第一款中“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一款的認定。

隨意,即任憑自己的意願,行為具有物件的不特定性、時間的即時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動機的藐視法紀性、地點的不分場合性和公開性。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隨意呢?

一是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衝動,是出於耍威爭霸、取樂發洩、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於其它原因。

二是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三是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容,要麼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麼是基於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其藉故中的“故”。

情節惡劣一般應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毆打他人;毆打多人;毆打他人手段殘忍;使用凶器毆打;毆打他人致輕傷;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後果;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等等。在司法實踐中究竟如何認定情節惡劣,還沒有明確的尺度。

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四個因素來認定情節惡劣。

一是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和動機卑劣程度。是否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屢教不改,一貫表現如何,動機的卑劣程度,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是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要審查人數、規模情況,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如何處理行為過程中的附隨情況等等。

三是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損害,最能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間接不良後果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樣也能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惡劣與否的重要因素。

四是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不同的。

二、打架鬥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如果打架鬥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鬥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1、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打架鬥毆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隨意毆打他人,主要是。涉及到得毆打他人的物件具有不特定性,並且是臨時起意的一種情況。除此之外還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情節惡劣的一些具體表現。具體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