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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持械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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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持械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持械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持械的認定是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來確定的,具體如下: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持械尋釁滋事罪是一個口袋罪,就是說它的內容比較寬泛而且使用了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需要價值判斷的表述,所以對本罪的認定比較困難。一般來說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

持械尋釁滋事的認定就是攜帶凶器 ,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持械尋釁滋事一般在三個月至一年內量刑,每增加一次輕傷害的,加刑3-6個月,持械尋釁滋事的,增加3-6個月。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對於輕微傷,國家做為民事糾紛或者治安案件處理,對於輕傷或重傷案件,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對尋釁滋事等案件的受害者予以法律的保護,並且對於犯罪行為人是予以嚴厲的處罰的,相關的犯罪者根據被害人的傷害程度進行不同刑期的判罰,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