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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4W)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於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如果一個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說明其罪行不至於判處立即執行,即罪行還不是極其嚴重,因為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