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死刑辯護>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死刑辯護 閱讀(9.15K)

我國刑法規定了各種各樣的罪名,其中的一些犯罪行為如果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我們經常聽到有些人在被判處死刑的同時會對其緩期兩年執行,那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本站小編提供了以下內容,相信對大家理解這個問題會有所幫助。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於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後機會。這種制度,對於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儲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並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這裡的故意犯罪,應僅限於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於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並罰,並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

二、不適用於緩刑的情形

1、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犯罪人員會得到兩年的觀察期,哪果在兩年內犯罪人員有良好表現,沒有故意犯罪等行為的,就會被減為無期徒刑,即不會再被執行死刑。緩刑給予犯罪人員悔過的機會,但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適用於緩刑,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就無法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