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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用司法鑑定拖延時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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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用司法鑑定拖延時間的行為?

一、如果規避用司法鑑定拖延時間的行為?

1、要加強認識,準確識別惡意拖延訴訟的手段。部分當事人以合法行使訴權的方式規避法律,達到其惡意拖延訴訟的目的,其主觀惡意的性質在現實中往往很難界定,較為隱蔽,需要法官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加大對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拖延訴訟案件的識別力度,阻止其不正當目的實現。

2、要嚴格審查,對當事人提出的各類鑑定申請,法官要進行嚴格審查,嚴把鑑定程式關,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鑑定。同時要加大對證據的審查力度,對於存在偽造重要證據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及時提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完善法律規定。對申請司法鑑定的,當事人須將鑑定費用交至原審法院後方才啟動鑑定程式,以杜絕當事人濫用申請鑑定權。

4、制定程式性處罰標準。對惡意提出司法鑑定申請,拖延訴訟,造成對方當事人新的損失,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在對方當事人主張時,法院依法審查,並予支援。對惡意司法鑑定的申請人應給予相應的司法制裁,具體標準可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措施中“虛假訴訟”的規定進行處罰,通過程式性處罰,達到遏制濫用司法鑑定的目的。

5、強化法律制裁。對濫用申請鑑定權的,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妨礙民事訴訟加以制裁。並且在作出判決時可以確定惡意拖延訴訟當事人在敗訴時應承擔遲延履行金。

二、司法鑑定時間是否計入案件審理期限?

司法鑑定時間不計入案件審理時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事訴訟中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綜上所述,由於司法鑑定時間不計入法院審理期限,因此一些民事案件當事人會頻頻申請鑑定來拖延時間,這樣對原告是不利的。作為法院,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制訂惡意拖延時間的處罰標準,對以拖延時間為目的的司法鑑定行為,視為妨礙民事訴訟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