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什麼叫包工合同

合同效力 閱讀(1.56W)
什麼叫包工合同
包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型別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六十一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