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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拖延法院開庭時間的行為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辦案流程 閱讀(5.61K)

一、任何拖延法院開庭時間的行為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任何拖延法院開庭時間的行為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拖延法院開庭時間的行為一般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0條規定,以下五種行為要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要受到處罰: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二、可以延期開庭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除非是當事人已經涉嫌擾亂法庭秩序了,在國家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的一些行為表現當中,並不包括拖延法院開庭時間的這種行為。原被告雙方在法院決定開庭的前三天才會收到通知的,雙方都沒有任何特殊情況的話開庭時間是不會向後拖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