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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從犯可以批捕嗎?

強制措施 閱讀(3.28W)

對未成年從犯可以批捕嗎?

一、未成年從犯可以批捕嗎?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不批准逮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重點查清其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週歲。

對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難以判斷,影響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認定的,應當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批捕未成年人?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2、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4、犯罪後如實交代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5、不屬於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7、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綜上所述,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手段也應當更加謹慎,尤其是執行批捕。原則上對未成年人從犯不逮捕,但是如果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有逮捕必要的,也應當對其批捕,在執行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