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意見書是否可以?

強制措施 閱讀(1.04W)

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意見書是否可以?

一、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意見書是否可以?

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意見書是可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就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不需要對這個犯罪人進行批准逮捕,這實際上是檢察機關所擁有的一項自我判斷的一種職能,可以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的基本狀況來進行判斷。不批捕建議書意義是:不予批准逮捕律師意見書,是刑事案件在呈請檢察機關對嫌疑人審查批准逮捕的環節中,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根據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要求,或根據案情,認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條件,或沒有對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議不予批捕、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建議書。這是律師所做的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的一種。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據此,辯護人結合以下事實,提出以下意見:

希望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1、本案是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受害人也有過錯。

事發當日,受害人未經同意,並因雙方有民事糾紛引發衝突。在此過程中,受害人沒有對民事糾紛採取法律途徑進行維權,而是私闖民宅,其本人有一定過錯。

2、具有正當防衛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案情解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行為符合該情節,因此應當給予從輕處罰。

3、家屬與受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獲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被拘留後,其家人多方籌措,積極協商,最終與受害人及其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已履行完畢,行為也表示諒解。上述事實已經將本案的社會危害性降到最低。

4、認罪、悔罪,是初犯、偶犯

此次犯罪是由於一時的不理智造成的,其以前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犯罪記錄。在看守所也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惡劣,也表示認罪,悔罪。

我們國家檢察機關它所擁有的一項具體的職能,就是關於批准逮捕來進行一個是否批准的決定,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法當中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話,是可以進行一個證人方面的詢問的,這樣能夠做出合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