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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不批捕嗎

強制措施 閱讀(2.9W)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不批捕嗎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不批捕嗎?

通常對未成年人都是不予批捕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三條 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四)犯罪後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七)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二、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不批捕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也不代表著未成年人犯罪就絕對不會被判刑,另外,並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就都不可以被批捕了,如果未成年人的罪行是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投毒的,而且也沒有任何的認罪表現,檢察院也能依法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