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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從犯沒有批捕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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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從犯沒有批捕可能嗎?

一、造成受害者輕傷害,不被批捕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打人致他人輕傷一級的,已經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不表示就一定要進行逮捕。對於偵查機關申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經檢察院審查,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檢察院也可以決定不批准逮捕,要求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進行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一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故意傷害中的輕傷害從犯需要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並不是說輕傷害從犯不需要被批捕,輕傷害從犯需要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除了損傷程度,法院量刑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比如是否賠償到位,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一般無其他情節的話,一到兩年有期徒刑。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那就是,輕傷害從犯是存在不被批捕的可能的。但這些不被批捕的輕傷害從犯,一般主觀惡意較小,沒有故意傷害。與此對立的是,故意傷害罪的輕傷害從犯是會被批捕的,在被害人的諒解情況下,有可能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