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影響?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1W)

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影響?

近幾年間,各地的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未成年犯罪問題備受重視。同時,國家重視充分保障這一特殊的犯罪主體訴訟權利,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由於心智不成熟可能會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所以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規定存在一定的保護空間,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構建起一套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區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辦理工作新機制。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影響。

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影響?

一、專門機構負責 實行專案專辦

據悉,目前,全省已有成都市武侯區、廣安市、鄰水縣等12個區縣院成立了有獨立編制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構。《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市級檢察院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縣級檢察院,要積極和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暫無設立專門機構條件的地區,應當分別在偵監、公訴、監所部門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小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少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二、破除“捕訴分立” 形成專門工作模式

據省檢察院介紹,該專門機構與公訴、偵監平行,履行公訴、偵監職能,負責涉罪未成年人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以及犯罪預防等工作,形成“捕、訴、防一體化”工作模式。自受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開始,即指定專門人員全程負責案件的社會調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援公訴、法律監督、教育矯正、社會綜合治理等工作。

三、訊問時 可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

《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到場。但司法實踐中,個別父母為逃避民事賠償責任,主動撇清和嫌疑人的關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管不問,有的即使到場也不承認是法定代理人。

針對此種情況,《指導意見》創新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在法定代理人無法或者不宜、不願到場的,可以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或者按其意願通知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社會工作者、教師、律師等合適成年人到場。

四、規範訊問方式 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

《指導意見》還對訊問方式進行了具體明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該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採取適宜的方式進行,訊問用語應當準確易懂。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女性辦案人員進行或者有女性辦案人員參加。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五、形成社會調查報告 作為定案重要依據

《指導意見》指出,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專門的社會調查工作,聽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以及學校、社群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後表現等情況形成專門的社會調查報告,該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處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據。

六、與成年人共犯案 實行分案起訴

據記者瞭解,省檢察院據7年來調查研究,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常態,佔未成年犯罪的72%。因此,《指導意見》指出,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實行分案起訴,情況特殊不宜分案起訴的案件,對未成年人應當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力度,要求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案提請批准逮捕、分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分案起訴後的案件,應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分案審理。

未成年人案件由專門的機構進行調查審理,訊問未成年人時可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並且規範訊問方式 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最後要形成社會調查報告作為定案重要依據。除此之外,還與成年人案件分開起訴,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權利。未成年人案件中有很多特殊之處,比較複雜,如果您遇到一些不懂的問題建議直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