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吸案批捕從犯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的。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為十二個月以內。
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但在整個刑事訴訟期間,都 可以由本人或者家屬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是否批准 ,由公檢法機關審查確定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作案人數眾多,案件影響特別重大的這些刑事案件當中,儘管從犯一般是可以適當的從輕處罰的,但是在案件最終審結完畢之前,為了能夠統一的偵查案件,類似於團伙作案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這種可能性是很小的。但犯罪嫌疑人本身情況比較特殊的話,仍然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