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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未成年人死緩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9W)

可以對未成年人死緩嗎?

雖然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是不能判處死刑的,但死緩並不是作為死刑中的一種情況,嚴格來說死緩應該是一種刑事處罰制定。那實踐中,可以對未成年人死緩嗎?要是你不是很瞭解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討論一下吧。

一、可以對未成年人死緩嗎

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

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週歲。

二、能對懷孕的婦女判處死緩嗎

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此處審判時包括羈押和提起公訴的整個期間,只要婦女在這個時候懷孕就不得判處死刑;

此處懷孕是指審判時懷孕,並且不論宣判前是否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也就是說只要婦女在審判期間有過懷孕事實就不得判處死刑;

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在內的所有死刑刑種,由於死刑緩期執行只是死刑的一種而不是單獨刑種,並且死刑緩期執行仍然有可能被判處執行死刑,因此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包括死刑緩期執行在內的死刑判決。限制死刑適用物件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由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在執行死刑後面臨著嬰兒無人哺乳的情形因此為了保障無辜生命的延續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被剝奪生命,這是其一;其二,由於婦女懷孕後會歷經一個特殊的生命階段,有理由相信婦女出於保護胎兒的天性會使她們做出一些重要決定,這樣也有利於犯罪的婦女在得知自己懷孕後坦白自己的罪行,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鼓勵犯罪嫌疑人積極自首。不論是出於保護胎兒還是給予嫌疑人充分的悔過自新的機會都是對刑法立法初衷的貫徹執行,基於此,我國刑法專門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死刑”。

綜合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判處未成年人死緩是不可以的,雖然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不能對未成年人處死刑立即執行,但與此同時也是不可以對未成年人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的。不過這裡未成年人的年齡要以實歲計算,而不能以虛歲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