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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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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的情況有哪些?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相關解釋

第八條

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把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週歲的臨界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對難以判斷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影響案件認定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條

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該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採取適宜該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訊問用語應當準確易懂。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和意義,核實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檢舉揭發等表現,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檢察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未成年人不予批捕的條件就是以上這些,未成年人存在犯罪行為,是需要區分不同的年齡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涉及到相關情況的民事賠償則需要由監護人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