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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未成年人犯罪不予批捕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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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未成年人犯罪不予批捕情況有哪些?

最高檢未成年人犯罪不予批捕情況有哪些?

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相關法律可參考: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三條 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四)犯罪後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七)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對於提請逮捕的犯罪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

1、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未成年人由於其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能力,所以在批捕的標準條件上與成年人有所不同。一般都視具體的案件情況而定,對於犯案情節較輕,並且認罪悔罪態度較為良好的一般都不予批捕,如果當事人身體條件較差,也可以採取取保候審不予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