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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嫌疑人逮捕後會發涵通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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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嫌疑人逮捕後會發涵通告嗎?

一、對嫌疑人逮捕後會發涵通告嗎?

批捕就是批准逮捕,就是刑事拘留快到期之前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自偵部門向檢察機關偵監部門提請改變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司法程式,批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時公安機關要開具逮捕證,逮捕證有四聯,一聯公安存檔,一聯交檢察院辦案部門,一聯交被逮捕人簽收,還有一聯就是犯罪嫌疑人家屬通知書,因此公安機關是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

逮捕書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填發。正文中的逮捕時間應填為執行逮捕的時間。通知時,一般應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無法通知時,再通知其所在單位。填寫單位名稱時,應寫單位的全稱,而非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的姓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寫明原因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報告檢察長,並寫明原因附卷。

二、檢察院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拿到公安機關逮捕申請材料後,檢察院進行稽核並儘快的做出決定。如果批捕,則製作逮捕證,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手續的時候,將其中一聯交割嫌疑人家屬。公安機關是不會發函通知的。批捕是刑事偵查程式中的一個環節,這個時候,家屬就可以委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