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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嫌疑人批捕後需要收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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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嫌疑人批捕後需要收監嗎?

一、對嫌疑人批捕後需要收監嗎?

收監,指關進監獄。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按照法定程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

對罪犯收監執行刑罰必須具備的法定要求。根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收監條件是:

1、必須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2、不具有應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況。

3、必須具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檔案的,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二、批捕後的程式還有哪些?

檢察院批捕時,刑事案件是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然後再是審判階段。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1、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綜上所述,對嫌疑人批捕是辦案過程中採取的措施,主要防止其逃脫並更好的調查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是具體的執行機構,會將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而收監是對罪犯來說的,必須是判決書下來後,對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機關將其送至服刑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