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對嫌疑人逮捕後可能判拘役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59K)

對嫌疑人逮捕後可能判拘役嗎?

一、對嫌疑人逮捕後可能判拘役嗎?

拘役是刑罰的一種,是否判處拘役,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綜合全案確定。對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必須是由法院依法做,判處刑罰應當用判決,而不是裁定。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經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會立案並對嫌疑人逮捕,啟動偵查程式。最終判刑情況要看法院審理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拘役,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情節輕微、嫌疑人認罪態度好的,可以判拘役,這樣,經過宣判後將罪犯移送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