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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還會提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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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還會提審嗎

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還會提審嗎?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公安機關也有權提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二、批准逮捕需要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四、檢察院批捕後律師會見嫌疑人有哪些注意事項?

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有時並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係之後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麼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5、注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強姦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追問到底;

6、注意筆錄記載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不記入筆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應全面、客觀,並讓當事人核對簽名確認。由於個案的差異性,會見內容各不相同,需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取捨、調整;

7、每一次律師會見都是根據案件的進度,為了解決某個或某些特定的問題而進行的,而非為了會見而會見;比如第一次會見是為了建立信任關係、授權、為律師下一步辯護收集素材;

8、律師可以解釋法律關於定罪與量刑的相關規定,但不得教唆當事人訊問時如何陳述;

9、當事人在會見時向律師提出違法、違規要求後,應技巧性的予以拒絕;

10、雖授權委託書有當事人的家屬簽名確認,讓當事人本人確認,更有於保障律師辦案及規避某些麻煩;

11、會見筆錄中通常會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同時也有不利的內容,若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需附會見筆錄中的相關內容的,可將相關內容單獨作一份會見筆錄;

12、會見監視居住的當事人,筆錄中的相關內容須調整。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規定對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可以再進行提審。而且,逮捕以後公安機關還是可以繼續偵查工作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是很正常的。即便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也是有可能會被提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