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執行逮捕前會通知嫌疑人嗎

強制措施 閱讀(1.49W)

執行逮捕前會通知嫌疑人嗎

一、執行逮捕前會通知嫌疑人嗎?

1、執行前不會通知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向嫌疑人宣佈逮捕決定。

2、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有批准逮捕的權利,但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不是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需要先製作逮捕證,然後向嫌疑人宣佈檢察院的逮捕決定。

3、同時,公安機關還需要將逮捕決定,通知嫌疑人的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將不能通知的事由記錄在案卷中。

刑事訴訟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執行逮捕的時候會通知嫌疑人,而且公安機關還要當面向犯罪嫌疑人出具逮捕證的,但如果在執行逮捕之前就有哪一位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先事先告知嫌疑人並且導致嫌疑人逃跑的話,是誰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逮捕了嫌疑人之後,24個小時之內才會通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