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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必須本人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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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必須本人簽字嗎?

一、逮捕證必須本人簽字嗎?

籤不簽字並不重要,拒絕簽字一樣可以逮捕。這個是個法律程式問題,是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在執行逮捕的一個程式,是種也是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文書和一種證明,被逮捕人要簽字是收到了的意思,也證明了執行逮捕的程式正確和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在依法履行職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第七十一條又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需要明確的是,逮捕程式的適用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只有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進行逮捕處理,有關逮捕的條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或者不需要進行逮捕的可以不逮捕,並且並不需要經過本人簽字來確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