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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應受到何種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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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應受到何種刑罰處罰?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應受到何種刑罰處罰?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且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301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從重處罰。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主體。引誘者既可以是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眾淫亂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舞廳的管理人員等等。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說來,由於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所以在主觀方面認識要素上具備以下特點:其一,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引誘行為;其二,行為人要對犯罪物件未成年人這一事實有所認識。如果確實不知行為物件為未成年人的,不能構成本罪。但若符合聚眾淫亂構成要件的,可以聚眾淫亂罪論處。當然,這裡要求對行為物件為未成年人的認識,只要是明知其可能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為人還須認識到被引誘者在其引誘下是參加聚眾淫亂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通過語言、表演、示範、收聽觀看淫穢音像製品的等手段,拉攏、腐蝕、誘惑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就本罪而言,勾引誘惑本無意參加聚眾淫亂的不滿18週歲的人蔘加聚眾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引誘的方式,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為以淫穢下流的語言,觀看淫穢色情音像製品,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式,拉攏、腐蝕、勾引未成年人蔘與淫亂活動。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處於生理的生長髮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時期,不象成年人那樣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確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誘惑。如果他們參與有違社會道德準則的淫亂活動,不僅有害於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培養他們健康的性道德觀,會助長他們與社會公德的背離,最終導致其喪失人倫道德,墮落,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誘發其他犯罪,因而現代世界各國無不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用刑法這道屏障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犯罪。

未成年人是屬於心智尚未成熟並且身心健康正在發展的重要階段,針對於對未成年人進行一溜舉行聚眾淫亂都是屬於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影響非常大,針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理也會進行從重處理。對其進行相關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