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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構成聚眾淫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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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為會構成聚眾淫亂罪?

哪些行為會構成聚眾淫亂罪?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惡性結果發生。

二、聚眾和淫亂的具體解釋

聚眾,是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違反道德規範的性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激、興奮、滿足性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淫、口淫、雞等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激或滿足欲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聚眾淫亂的具體情況就是上述這些,對於相關司法解釋的認定情況,可以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特別是必須存在上述行為的,才可以認定犯罪,如果不構成上述條件的,那麼是不可以定罪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