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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1.31W)

1、客體要件

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

(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

(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絡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2、客觀要件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