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8.6K)

《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資訊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

《證券法》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