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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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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內幕資訊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上所述,我國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跟犯罪情節有關的,一般情況下,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資訊進行交易,導致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