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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9W)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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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內幕交易罪。那具體該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洩露內幕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絡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內幕交易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資訊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資訊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1、不知內幕資訊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資訊;

2、知悉內幕資訊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資訊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資訊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資訊。

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犯罪物件----內幕資訊,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資訊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資訊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資訊。

我們應注意的是,雖然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以上就是關於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的解答,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關於內幕交易罪的認定,其實還有相應的標準,上文也是一併做出了講解的。